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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562号颁布时间:2004-09-29

     2004年9月29日 渝国税函[2004]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资格(新办)认定、 变更认定及注销认定手续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局办理,不再报送市局。   对新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区县(市)局不再制发“出口退 税登记证”。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 税人认定表或资格证书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区县(市)局对出口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表》上签署确认意见,返企业一份,主管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各留存一份。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之前,持上述有关资料到主管 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出 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已办理认定手续的企业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填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变更认定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位人员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出口货物退(免) 税认定表》所列内容准确录入到审核系统(具体录入方法详见附件2)。其中,“审 核配置”的录入方法如下:   (一)1表示审核,0表示不审核;   (二)审核配置设置为8位,其顺序为: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 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进口报关单、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专用发票交叉稽核 信息;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第二条第三款中所列6类情形以外的生产企业审核配置设置为 “10010000”(表示审出口报关单和代理出口证明),外贸企业审核配置设 置为“10110010”(表示审出口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专用发 票认证信息);   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中所列6类情形之一的生产企 业审核配置设置为“11010000”(表示审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代理出 口证明),外贸企业审核配置设置为“11110011”(表示审出口报关单、收 汇核销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配置设置为“11111111”。   (三)对出口企业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中所列6类情形 之一或其他情况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审核配置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 位人员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比照本条上述规定对审核配置进行相应调整。   请各单位于2004年10月10日前将出口退(免)税企业认定岗位员名单上 报市局(进出口处),以便进行相应的权限设置。   各单位应于2004年10月15日前对审核系统中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审核配 置”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如“审核配置”与出口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主管退税部门 应立即予以调整。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表》由市 局统一印制后发放给各区县(市)局(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区县(市)局应将已办理认定的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分户填写到《退(免)税企 业登记簿》(格式见附件3)。   五、各区县(市)局主管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12日前,根据本地区新认定和变 更认定外贸企业的相关情况填写《新办及变更认定外贸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格式 见附件4),以“××局××年××月外贸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上传至“市局 FTP服务器/tsfj/public/外贸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目录下,以便市局汇总后及时上 报总局,用于提取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区县(市)局上报前应对 填报内容认真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及“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等。   六、出口企业可通过因特网登录“重庆市国税局(www.cqsw.gov.cn)/为你服务 /下载专区/企业端软件”下载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含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及补丁程序) 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含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外贸企业商品代码库及外贸企业商品代 码库操作说明)。   出口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下载的,区县(市)局可在“市局FTP服务器/tsfj /public/down/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目录下,下载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 系统后发放给出口企业。   七、出口企业申请变更出口退税账户或退税托管账户,区县(市)局应依据企业 填报的《更改出口退税账户申请表》(见附件5)或《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申请表》 (见附件6),在确认原登记账户准确且申报手续无误后,及时在审核系统进行账户 修改,并按规定对“税网”中的出口退税账户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填表说明(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表数据操作步骤(略)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簿(略)    4.新办及变更认定外贸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略)    5.更改出口退税账户申请表(略)    6.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申请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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