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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19号颁布时间:2004-06-23

     2004年6月23日 渝国税发[2004]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 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收购发票仅限于购买发 票的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填开,不得跨省使用。   二、为了加强对回收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日常 管理和及时监控,各征收机关必须于每月征收期前到户对回收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一 次核查,建立查验登记制度。回收单位移查重点是企业的废旧物资进、销、存实物帐, 库存盘点表,发票的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以及资金流动等情况;生产企业核查重 点是废旧物资的购进、消耗以及结存情况,销售经营税负等情况。   三、回收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旧物资进、销、存实物明细 帐》、《废旧物资资金支付登记簿》,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回收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重庆市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核查情况表》(见附件1):生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随同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重庆市生产企业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核查情况表》(见附件 2)。征收机关必须将上述两表与其它表进行核对后,才能允许抵扣。 附件:1.《重庆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核查情况表》(略)    2.《重庆市生产企业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核查情况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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