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0日 渝地税发[2004]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小”
和“有实际困难”的具体标准,明确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提出
具体的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
导和管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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