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0日 渝国税函[2003]6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对
“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开展销户工作,最迟于2003年12月31日前
全部完成撤户工作。
二、“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区县(市)局组织查补的各项收入纳入同
级计会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三、各区县(市)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不明确的地方,请及时与市局(稽查
局、计统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