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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227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渝国税发[2003]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有关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2003年全市 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出口 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总局近期将制定有关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要认真做好 相关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务必使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全面了解改 革的各项内容,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2003年年底到2004年年初这段时间,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旧机制 交替,任务繁重,各单位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   (一)认真做好新退税率的推行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 (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使用新退税率。 考虑到年底出口可能大量增加的情况,各单位务必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年底期间出口货 物核算的管理,确保出口货物出口日期和销售日期所属年度一致,从而保证退税率使 用的准确性。   (二)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外贸企业及时办理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认证手续。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影响,确保外贸企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做好2003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   总局已经明确,2003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清算期限为2004年1月1日 至3月31日,即清算期由原来的6个月改为3个月。为此,各单位应督促出口企业 及时做好出口退(免)税凭证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快申报进度。   各单位要做好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进度的分析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 反映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并向市局反映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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