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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35号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渝国税发[2003]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 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本通 知列明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开具和使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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