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日 渝国税函[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及相关管
理工作。
二、《通知》所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认定,由申请企业报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报市局(进出口处)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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