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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82号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渝国税函[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及相关管 理工作。   二、《通知》所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认定,由申请企业报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报市局(进出口处)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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