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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83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渝国税发[200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 [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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