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6日 渝国税函[2003]5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掌握分析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的变化情况,科学
预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落实对教育储蓄和扣缴税款入库的管理,
结合3季度我市开展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
堵塞征管漏洞,力争全年收入有所增长。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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