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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77号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渝国税发[2003]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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