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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42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渝地税发[200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 准过去未按每吨0.60元执行的,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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