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80号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渝地税发[2003]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保险业营
销人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2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
告市局流转税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