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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14号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渝地税发[2003]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税目问题。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暂按渝地税发 [2001]1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包括奖金和各类津补贴。   (二)电力线路安装工程比照通信线路工程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执行。   (三)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 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文娱费、旅游保险费、机场建设 费、代办票务费、旅游登记费、地接团款以及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扣 除项目和扣除办法按渝地税发[2000]3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和承租者 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以及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票、完税 凭证及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财务票据、社会团体 会费票据、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预收款项的征税规定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或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以上行为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附件:"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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