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6日 渝地税发[2003]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二00三年3号令》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
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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