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16号颁布时间:2002-09-13
2002年9月13日 渝地税发[2002]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纳税人以银行存折、信用卡(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各种税
款的税收票证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32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193号)的规定,
市局决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样式见附件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和印制。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适用于纳税人采用银行存折、信用卡(或磁卡)和
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此凭证仅起
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本票证用手工填开一律无效。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
缴纳税款必须填开税票,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纳税人几次缴税合
填一张票证。
四、以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先办理划卡或电子申报手续,然
后由收款税务机关根据申报应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是否足够纳税,存款足够纳
税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当即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
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注意保管
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以备查验。
五、“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领发、保管、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及损
失处理等,视同“税收通用完税证”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六、税收票证软件的处理税收票证软件需更新参数后,才能处理“税收转帐专用
完税证”有关的数据。参数更新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上报第三季度报表时必须使用
已更新参数的税收票证软件。
附件:1.票证软件参数更新方法(略)
2.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样票(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