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7日 渝地税发[2002]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若申请人(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申请,下同)已经在其他的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证明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认真查核我国与
相关国家(地区)间的“协定或协议”,对符合规定可以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
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单位开具《免征营业税证
明表》后,应及时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送市局国际税务处备案。
二、若申请人(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申请,下同)已经在其他的地
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
项的规定办理。
三、若无特殊需要,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
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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