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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40号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渝地税发[1999]14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是事关经济工作全局的一个重点,是国家 财政收支的基本来源和保证,是政府执行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而税务稽查工作 又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政府多次强调税务稽查工作的 重要性,最近,又以国税发[1998]211号和市政府王鸿举副市长1999年 88号批文专题安排了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税 务稽查经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 规范地方税费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的通知》(渝财预字[1999]42号)对税 务稽查经费的具体提退办法进行了明确。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 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加强稽查经费管理,用好税 务稽查经费,现就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稽查经费的提取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 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地方税费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的通知》(渝财预字[1999] 42号)精神进行提退,稽查系统查补的补税收入按5%,罚款收入按10%提退稽 查办案经费和举报人奖励金,并按月将提退情况分别用报表形式报送市局计财处和稽 查处(次月20日前报送)。   二、税务稽查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案件查处的必要开支。   2.用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的奖励。   3.用于购置稽查机构办案设备。   4.稽查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税务稽查经费的上缴   鉴于各单位稽查查处和罚款中含重庆市级收入,因此,各单位提退的税务稽查经 费也包含市级稽查经费,所以,各单位在提取税务稽查经费的同时,应按提退数的 10%及时、足额上缴市局(于每季末15日前上缴),开户银行:重庆光大银行渝 中区支行,帐号:00304-022574。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稽查工作考核内 容之一。该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的奖励、 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考核评比奖励、边远地区税务稽查机构的稽查经费补助和配置必要 的稽查办案设备。   四、税务稽查经费的管理   税务稽查经费能够作为税收征收经费并从金库中直接提退,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 总局、重庆市政府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各单位 一定要珍惜这一机遇,管好用好税务稽查经费,充分发挥其效能,推动税务稽查工作 的全面健康发展。   1.必须按规定比例提退,不准虚大查处和罚款。各级计财、纪检监察和稽查管 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必须加强税务稽查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专款专用,杜绝 贪污、浪费和挪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查 处稽查经费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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