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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17号颁布时间:1999-12-17

     1999年12月17日 渝地税发[1999]4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 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计划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合理、科学的税务 检查计划,对规范稽查政务管理,提高稽查效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税务稽查 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税务检查计 划工作的领导力度,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确保税务检查工作高效、规范。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部门是税务检查计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 税务检查计划的拟制并进行管理,上级税务机关及其稽查管理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及 其稽查管理部门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总局部署的全国性税收检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处制定检查计划及检查方案, 报市局局长审批后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市局税政及征管部门根据征管实际,需要在 全市范围内对特定行业开展税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由市局征管及税政部门于每年一月 和六月提出上半年及下半年的检查计划及检查方案,由稽查处合并汇总,报经市局局 长审批后统一在全市组织实施。市局部署的税收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 要求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本辖区的税收检查工作,由本级稽查管理部门 制定检查计划,报区县(自治县、市)局长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在本辖区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未报市局备案的不得进行检查。   四、群众举报案件、上级批办及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由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 心受理,报局长批示后,由举报中心转指定部门查处,案件查处部门实施案件检查前, 应制定详细的案件检查计划及检查方案,案件查结后应向举报中心回复查结情况。   五、为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形成多次检查,凡到户实施纳税检查,无论是日常稽查、 专案稽查和对特定行业开展的专项稽查,都必须做到项目完整,内容齐全,各税统查。 不允许对纳税人就单税种、单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特定行业的专项检查要与日常检 查相互衔接,对同一纳税人已进行日常稽查的,不能再次进行专项稽查,同样,已进 行专项稽查的不得重复进行日常稽查,对同一纳税户每年最多不能超过两次检查,凡 是擅自进行检查,或变相增加检查次数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开展的纳税检查,其检查结果在本局所属系统内 相互认可,信息共享,除县级以上地税局长批办、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交叉复查外,不 得进行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和认真规范税收检查交叉复查工作,未经市局批准,各 地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税收检查交叉复查工作。   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制检查时间。凡按立案程序实施纳税检查的,每户检 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按一般程序实施纳税检查的,每户检查的时间原则上 不得超过5天。 八、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制定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贯彻意见,并将 贯彻情况于2000年元月15日以前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视改进与控制税务检查,1999年4月2日发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 99]51号),改变了以往总局各部门分别布置专项检查的做法。但是,目前税务 系统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多头重复检查现象,在有的地区、有些方面还较为严重,主 要表现是:税务检查政出多门,多头指挥,互不协调,层层纵向检查,同级横向检查, 各自为政,互不认可;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检查同一问题,结论各 异,处理不同,甚至相互抵触;有的检查次数过多,时间过长,查而不定,悬而不决; 有的单纯为增加收入而检查,对纳税大户频繁检查,忽视了对一般纳税户的检查。多 头重复税务检查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税务检查的效率,也影响了税 务机关的形象。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减少税务检查的具体措施,但从企业的反映看, 远未达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颁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以 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总局决定全面实行 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内容,充分认识多 头重复税务检查的消极影响和统筹安排税务检查的积极意义,务必将思想统一到中央 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切不可片面强调以往多头重复检查对增加收 入起到的一些作用,而忽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多头重复检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税务 检查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 服务,有利于税收政令统一。要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作 为税务系统进一步端正行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 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 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 查。税务检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 当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 重点,兼顾相关,注意做好与日常检查的衔接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 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 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 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四、各级税务机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要规范 检查程序,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 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尽量联合 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的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共同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既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推进与深 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步骤,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不顾 全大局,违抗命令,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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