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08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渝地税发[1999]10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税务违法案件实行公告,是强化税务稽查,对税收领域里违法犯罪者的一 个震慑,各地要认真贯彻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在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或稽 查局(分局)设立公告专栏,定期进行公告。   二、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税务违法案件或非法买卖、使用 假发票的案件,主要由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公告专栏或当地新闻媒体 上公告。对重大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即对单位查补金额(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 在100万元以上;偷税在30万元以上,罚款在5万元以上;个人偷税在5万元以 上,罚款在1万元以上;非法印制假发票或重大买卖、使用假发票的案件,以及抗税 案件,由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编写公告材料、新闻通稿,报经市局审核后,统一在 市级新闻媒介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三、各地税务稽查必须对每一税务违法案件认真稽查、严格按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办事,保证查处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区县(市)局对需要公告的税务案件 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公告材料的准确无误。 四、各地可根据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市局的补充意见,制定本地税务案 件公告实施意见,报市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8]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 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崐处 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 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 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崐定 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崐过程, 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 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崐本 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