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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92号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渝地税发[2000]19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税收征管原则,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5]186号文) 已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的地方税由市地税局征收”。为了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 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   (一)征税范围:在重庆市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 人代为缴纳。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按其帐面房产原值缴纳的,年税率为1.2%(不扣折旧)   2.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的,税率为18%。   (四)征收时间。城市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二次缴纳,征收期为当年的四月、 十月。   (五)纳税地点。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三资企业”申报纳税事宜的 通知》中确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 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六)财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在管理费用列支。   (七)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申报制度。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 印制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税申报表”。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纳税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   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征税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车船,包括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经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计税标准和税额。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对机动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确定 不同的计算标准和税额。   1.机动车   (1)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80元。(含10座)          11座-30座,每辆年税额120元。          31座及其以上,每辆年税额160元。   (2)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40元。按实际净吨位计算,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税, 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税。   (3)机器脚踏车(摩托车),二轮,每辆年税额32元。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三轮,每辆年税额48元。   (4)机器脚踏两用车,每辆年税额6元。   2.机动船   50吨以下者,每吨年税额1.20元。   1001-1500吨,每吨年 税额2.60元。   51-150吨,每吨年税额1.40元。    1501-2000吨,每吨 年税额3.20元。   151-300吨,每吨年税额1.60元。   2001-3000吨,每吨 年税额3.80元。   301-500吨,每吨年税额1.80元。   3001吨以上者,每吨年 税额4.40元。   501-1000吨,每吨年税额2.20元。   船舶按净吨位计算,尾数在半吨以下免征,超过半吨的算一吨。   3.非机动船   10吨以下者,每吨年税额0.60元。   151吨-300吨,每吨年税 额1.20元。   11吨-50吨,每吨年税额0.80元。   301吨以上者,每吨年税额 1.40元。   51吨-150吨,每吨年税额1.00元。   (四)征收时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期为当年的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全年税款一次性交纳。   (五)纳税地点。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三资企业”申报纳税事宜的 通告》中确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 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六)财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在企业管理费 中列支。   (七)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申报制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 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以上各税税额标准的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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