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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43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渝地税发[2000]14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确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文件中最后一条“但该项 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 税”,按税法规定必须是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才适用此条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 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函[20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一些地区询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团)内的境内、 外机构场所(或成员企业)中工作,其在华工作期间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 取得属于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离华后以此形式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工 资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 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的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有关税 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 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 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 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 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 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 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 扣缴个人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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