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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38号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渝地税发[2000]13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1: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精神, 我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本市的税务代理行业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和脱钩 改制。现经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已具备独立的社会中介法人组织资格。 为贯彻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 [2000]43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一、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具有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专业中 介机构,具有独立的社会中介法人组织资格,其从业并具有签字资格的专业人员为执 业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按国家规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它分为执 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是经本人申请批准注册后专门从 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在代理业务中具有签字权和法律责任。非执业注册税 务师是经本人申请后批准注册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不具有签字权,但 注册后可保留注册税务师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是经省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社会中 介机构。税务代理是通过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凡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均是税务代理的服务对象。它主要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 企业、国家机关、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三、建立税务代理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   (二)依法代理原则;   (三)独立公正原则;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 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对以下事项指定纳税人到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委托税务代理:   (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在推行了多种纳税申报方式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   1.对财务核算不规范、自行申报计算有困难和出现多次延误申报、错误申报的 纳税人,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申报。   2.在推行电子申报中,要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术和办税集中的优势, 进行推广和开发服务。有利于边远分散纳税户推行电子申报,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在人 财物上的投入。   3.对征收面小,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申报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也 可以指定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申报纳税。   (三)鉴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一些涉税问题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办理起来较 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以下事项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清缴审核。   2.对所得税管理中企业的年度财产盘亏和弥补以往年度亏损以及其他需要税务 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建议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查报告,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审批。   (四)对集体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以及双定户管理工作中涉及纳税人财务核算是 否健全,可建议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查报告或论证证明。   (五)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评价和发票购票资格认定,可以建议由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代纳税人出具鉴证材料。   (六)对民政企业、校办企业、涉外企业等企业的年度涉税审查和资格认定以及 定期免检企业的申请,可以建议由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务师事 务所所出具的审查报告等再据此进行审批。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 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和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 应及时审理并给予回复。   (八)为了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涉及税收业务的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可以交由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   五、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和相关报告,其具体经办人不得违背国家的 鉴证资格要求,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事务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税务师事 务所可建议税务机关减少税务检查或一定时期内免予检查;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 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但对 被举报稽查后,发现失实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 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不得受理其代理 业务,并应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时报告。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 弄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要及时上报严肃查处,以保证税务代 理的健康发展。   八、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税 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 息或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同时,为了提高税务代理的质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 加强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业务考试,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政治、业务 素质,培养爱岗敬业精神,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使注册税务师真正能成为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使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2000年2月6日 国税发[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大 力支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的税务代理行业和 一支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素质的注册税务师队伍,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 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 进一步深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9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社 会中介机构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 工作。要求挂靠在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彻底 脱钩, 坚决实行改制,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税务代理行为,使税 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实施税务代理制 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是 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 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 质量,降低税收成本,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 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注册税务师作为纳 税人办税的代理人,应该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二、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 困难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 的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申报 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对进行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采取其他申报 方式,也可以建议他们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电子申报。   四、纳税人出现多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税务机 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 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 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六、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积极作用的具体办法,并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弄 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税务代理的健康发 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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