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195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渝国税函[2002]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
了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进一步提高专用发票管理的质量,现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
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一)严格按政策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市局再次重申,税务机关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小规模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能按4%、6%的增值税征
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二)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登记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
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同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
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缴纳相应
的税款。由税务机关登记《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和《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分类明细账》,按期编制《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
二、关于专用发票代保管问题
(一)加强专用发票代保管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市局《关于领购和保管增值税专
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52号)规定,制定
出专用发票代保管的办法和措施,明确专用发票代保管的范围和代保管期限。代保管
期限到期后,应派专人对代保管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税款结清并符合自保管专用发
票条件的,方可办理自保管专用发票手续。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保管条件和代保管期间
有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纳税人,可延长代保管期限。
(二)专用发票代保管申请审批登记制度。实行专用发票代保管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代保管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指定填开专用
发票的专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监督填开专用发票。
(三)对代保管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制度。严格监控代保管企业的用票
量、销售额情况及企业库存商品情况,特别是对代保管企业用票量大、销售额大、税
负异常的,税务所应及时派员到企业对其经营场地、业务情况以及商品库存情况进行
检查,审核企业开票数额有无异常。开出的专用发票数量、金额与纳税申报的数据是
否一致。销售收入是否如实入账(包括生产者返利、账外经营),是否有隐瞒收入的
情况。开出的专用发票是否有相对应的货物。商业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严格执行
了付款抵扣制度,已抵扣税款的付款凭证要与银行帐户对帐单相核对,已抵扣的进项
税是否与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相匹配,对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填开应与企业的纳税申报
结合起来,对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要督促其纳税申报。
三、关于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
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
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85号)的具体要求,市局再次
重申,各地在领购专用发票时要配备固定专用车辆,专用车辆的车牌号应报市局(流
转税处)备案,市局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核对车辆牌号。目前暂未确定专用车辆
的区县局实行按次派车制度,专用发票领购单上须注明本次领购专用发票用车的车牌
号,并由分管局长在领购单上签字,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供
票。
四、坚持专用发票盘存制度。各区县局对发售点和局库房的专用发票的结存数,
应坚持每月定期盘存制度,必须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按规定填制盘存报表。
五、作废专用发票的缴销。对由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政策调整和推行防伪税控而收
缴企业的整本(空白)专用发票,从专用发票安全的角度考虑,也采取对整本发票中
未使用部部分剪角核销方法处理整本(空白)专用发票,再收回登记造册,按市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专用销毁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
317号)规定,交市局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1.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2.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略)
3.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明细帐(略)
4.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