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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56号颁布时间:2000-02-25

     2000年2月25日 渝地税发[2000]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 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 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 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 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 年底。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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