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430号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渝国税函[2002]4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
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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