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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430号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渝国税函[2002]4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 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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