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67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渝地税发[1999]36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
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以下简称方案,附后)
转发给你们,并对《方案》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实行住房货币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标准须经同级房改办
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2.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单位集中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
其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3.对符合上述1、2条规定的,凭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交
存单》,经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可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对由单位一次性直接发
放给符合发放条件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违反规定发
放的部门或不按规定集中存入专户的,一律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住房补贴后不足部分税前扣除的
审批,凡属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
属市级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渝府发[1999]1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
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已经1999年3月1日市政府第
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
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体制;
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将住宅业
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上调至6%。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
[1994]05号文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
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
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率,提
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
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
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
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
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各实施单位在核定住房补贴实施对象时,严禁弄虚做假。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
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三)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其个人购房资
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已享受实
物分配的职工购买现住房,仍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
[1994]07号)执行当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各项折扣。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
方式。
(一)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1.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
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
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2.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同级房
改办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3.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
局级干部标准。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
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
基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本地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合理
负担额度测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测定。住房补贴标
准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符合实施范围
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由同级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房改
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
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单位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方式按照《重庆市
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
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
(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
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各级房改办是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审定部门。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
行管理。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
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
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结
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三)在职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
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
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
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未重新参加
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四)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
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
一次性领取。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
房补贴本息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六)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
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连同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
(七)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
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
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
(二)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规模
限制和贷款期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
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
流通,引导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