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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37号颁布时间:1999-10-15

     1999年10月15日 渝地税发[1999]33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 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 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 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 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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