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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98号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渝地税发[1999]3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我市1999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应以企业会计 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该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 视,确定一名局长专门负责,统一安排,统筹调配力量,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 力措施,把汇算清缴工作层层落实。要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指导 和检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业务培训,抓好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工作   1999年度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自核自缴 为主,税务代理为辅。税务机关的重点应放在自核自缴期过后的稽核检查上。对此,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对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工作 的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正确执行政策的能力。同时,各 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促使纳税人掌握和了解当 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涉及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内容、标准,熟悉汇算清缴工作程 序,增强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主要由纳税人自己进行。有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由注册税务师签证认可制度。纳税人 也可选择聘请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渝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注册税务师代为自 核自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应督促、指导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 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也应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的自核自缴纳税申报。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和汇算检查工作涉及诸多问题。因此,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检查应由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业务科(股)提出意见,稽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把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当作日常税务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政科 (股)负责自核自缴和汇算检查工作的政策业务解释、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汇算检 查的审理、情况收集以及总结上报材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协调处理好汇算工作中 涉及到的各部门的关系,解决好汇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实施重点稽查,保证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应从纳税人自核自缴期间过后到5月底以前结束。各级地 方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1999年度的帐簿、凭证、资料、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检 查,对纳税人隐匿收入、弄虚作假、偷税等违法行为,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1999年度汇算清缴审核、检查的重点是:(1)重点税源大户; (2)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3)连续亏损企业;(4)房地产开发、 施工企业;(5)历年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6)核算不真实又未按纯益率征收的 企业。   对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汇算检查,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并应将检查 情况通报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所有重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制公司进行汇算检查,对其 余纳税人的汇算检查面应不低于30%以上。凡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深度应达到3%; 凡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深 度应达到4%。各地汇算清缴的入库率不得低于应纳税款的90%以上。对检查出的 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坚持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实事求是地 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掌握好宽严程度,依法按程序办事。   五、做好汇算清缴总结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 节和存在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 况;(2)税源分析;(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4)企业所得税 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书面总结和税源报表,请各地务必于5月底以前上 报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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