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9]263号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渝地税函[1999]26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复议
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的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为了使全市地税
系统复议工作在印章使用上与《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
定保持一致,市地税局决定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停止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委员
会办公室”专用章,启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各地应当照此办理。
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的过程中应统一使用行政
复议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复议专用章样章(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