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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屠宰税的紧急通知

渝地税发[2001]163号颁布时间:2001-06-11

     2001年6月11日 渝地税发[20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 4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部署作出适当调整, 并明确除试点县(市)外,其余区县(市)从六月十五日起恢复征收屠宰税。现将国 办发[2001]28号和渝办发[2001]4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   恢复征收屠宰税工作是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对国办发[2001]28号、渝办发 [2001]44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并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所 属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使他们正确认识国务院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出调整 及恢复征收屠宰税的重大意义。各地要对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工作及时作出安排和部署,   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对恢复征收屠宰税工作的大力支持 和配合。   二、认真做好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宣传解释工作   我市屠宰税停征仅三个多月,现在又恢复征收,这会给我们税务部门征管工作带 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如电视、广播、黑 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并深入农户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 广大纳税人明确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必要性、重要性。   三、屠宰税的征收时间   从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起恢复征收屠宰税。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间发生的 屠宰税不再进行补征。   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暂不恢复征收屠宰税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继续在永川市、丰都县、铜梁县、 垫江县进行,因此,这四个县、市暂不恢复征收屠宰税。   五、屠宰税票的重新启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自六月十五日起,对本单位原已停用封存的屠宰税票, 要及时办理启用手续,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出使用,并严格进行管理。   六、加强屠宰税的代征管理   屠宰税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科学、严密的征管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为防止税款流失,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可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屠宰税,并建立相关的代征制 度。对代征单位,要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要明确代征职责范围, 并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发放代征证书。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屠宰税的情况,各区县 (自治县、市)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便于对代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原则上应确定一个 单位(部门)代征,并将代征单位(部门)名单报市局备案。   恢复征收屠宰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注意工作方法,尽量减少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在恢复征收屠宰税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局汇报。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6月2日 渝办发[200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01]28号),在充分肯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政策 和各地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对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部署作了适当调整。经市政府 同意,现将国办发[200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今年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是集中力量 搞好试点。按照国办发[2001]28号文件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在永川市、 丰都县、铜梁县、垫江县进行试点。试点县(市)要严格执行中发[2000]7号 和国发[2001]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总体要 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尽快把经市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到村社、农户,确保试点 工作取得成功。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探索改革的思路和办法,为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其余区县(自治县、 市)今年不再进行试点。   二、继续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阶段性工作。不再进行试点的区县(自治县、 市),要继续做好核实计税面积、确定计税产量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 工作,但不宜张榜公布。已将常产、面积和税收任务向农户公布的地区,不要发纳税 通知书。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资料,防止遗失、损毁,为今后实施改革奠定基础。   三、严格执行有关税费政策。不进行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执行国家 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 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农业税仍按原有耕地面积和去年的计税价格征收;农业特产税要 坚持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平摊和重复征收特产税;从6月15日起恢复征收屠宰税, 3月1日停征后的屠宰税不再补缴;今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和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审批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外的教育集资。   四、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真执行 农民负担管理的各项制度。继续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地方,要按规定编制农民 负担预算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负担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提留 统筹费必须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于7月底前发放给农民。监督卡可按去年市里统 一制定的样式由各地自行印制。要继续落实中央关于农民负担管理的“一个制度、八 个禁止”的规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强行 摊派以及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向农民收取税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既要防止因工 作部署调整,收取税费有难度而不按规定收取税费,也要防止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强行 收费,避免引发矛盾。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履行应尽 义务。   五、加强对工作部署调整的宣传解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1] 28号文件,统一对工作部署调整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 一致。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把工作 部署调整的必要性给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讲清楚。既要讲清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规范 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 长期性,把工作做深、做细,使广大干部和农民认识到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 策、稳步推进对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大意义。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工作部 署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矛盾,防止因适当调整工作部署而引 起不必要的误解和动荡,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 国办发[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 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规范农村税费制 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 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 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 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进行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税费改 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 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 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拟定方 案,有的省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有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从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映 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 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依法征 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 这些都需要在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的试点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措施 和办法。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以前,不宜全面推开。要充分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出现新的复杂 情况下,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巩固国民经济发展来之不易的成 果,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讨论决定,现将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的规定,凡是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进行改革试 点的地方,其实施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不得启动农村税 费改革全面试点。   二、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 点。安徽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组织各级干部深入基层,研 究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办法,为全国农 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去年已经选择部分县(市)实行改革试点的省 (区、市),今年要继续下力量抓紧抓好试点工作,但不再扩大范围。   三、2000年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区、市),今年可以选择个别有代表性的县 (市)进行试点,但不在全省范围推开。各省(区、市)都要继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 的调研、测算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改革的措施和办法,为 今后在全省范围实施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0]7号和国 发[2001]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周密制定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 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改革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五、为了帮助地方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局部试点工作,对试点县(市)因改革而减 少的乡镇收入,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财 政部与有关地区研究确定。   六、除安徽省和按上述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外,其他地区及县 (市)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 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同 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 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 房改造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13号)的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 育中的危房改造可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外,继续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 村教育集资。   七、目前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工作的省(区、 市),要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规 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 和长期性,使广大干部、农民认识到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对于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大意义。不要因为适当调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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