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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303号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成地税函[2000]303号   随着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长,全市在执行法定节假日后纳税申报期限上不够统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纳 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和每周的双 休日等法定放假时间。   二、根据各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影响,各节假日当月申报纳税 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五月和十月两个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当月15日,即1-15日为申报纳 税期限。   (二)春节所在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春节放假时间来确定, 如春节放假时间占用正常申报时间的,按占用天数顺延,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三)除以上月份外,如当月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天(10日)是双休日的,统 一顺延至12日,即当月申报纳税期限为1-12日。   三、各局应提前将顺延的纳税申报期向纳税人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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