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21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渝地税发[1999]22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1999]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
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渝府发[1999]3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省关
单位:
《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7日第40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办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
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
(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
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
(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
(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家机关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六条 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属本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单位,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基数。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社
会平均工资的,按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
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第九条 缴费时间及方式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
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条 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在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之前,失业保险费暂按现行体制实施全市统筹、
分级管理,即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
的50%按时足额划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作为市级调
剂基金。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基金开支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
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再就业基金的费用;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为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
留足失业保险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
部门共同核定。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
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
利率和国债利率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
支。
第十三条 基金颈、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定和会计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
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
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
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
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
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3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
理机构签发《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后,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
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档案材料由单位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
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
事业单位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99年
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
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
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
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
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区县(自治县、市)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其住院医疗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
为计算基数,凭据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不含自费药品,
下同)的6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按
6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
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
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
伤、致病的,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但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
恤金。
第二十三条 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就
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本人实际工作年限5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重庆市职工失业
证》免交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
职业信息、求职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
介绍补贴费中列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需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凭培训结业证和收费凭据到审批机构一次性报销50%的培
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
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可按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十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
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渝府发[1999]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
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召
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进一步巩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成果,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持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
重大意义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巩固“两个确保”成
果、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
工作非常重视。1998年,我市的“两个确保”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改革创
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但由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偏低,严
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尤其是在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
“两个确保”的办法之后,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呈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紧缺
已成为事关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只有认真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才能逐步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扭转社会保险基金入不
敷出的严峻形势,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
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本着对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从保持稳定、
推进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扩大社
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工作任务。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社会保险
费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本通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市
政府另行制定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
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
可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
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集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后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
证》。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参加规定应参险种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1999年6月1日
至7月21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按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后成立的单位,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
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
准成立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按月分险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时足额缴纳。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
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暂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该单位职工人数分险种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
定结算。
199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缴纳,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
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和个人帐户的记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
定。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缴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申报后,应将经审定的缴费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数额,开出缴费清单,送交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
出的缴费清单后,应将每个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开出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
书。缴费单位持地税机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区县(自治县、市)要
在1999年6月30日前全部改为全额缴拨。
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与个人帐户记帐及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实行不
缴不记的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论是
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欠缴月份均不记录个人帐户,并相应扣减职工的实际缴费年
限,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
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统一以上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
数,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按1%的比例上解(提取)市级调剂金。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覆
盖面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其支付基本养
老金确有困难时,可由市级调剂金适当调剂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
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并在1999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
时足额上解,作为市级调剂金。对于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失业保险费征缴率达到规定标
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其支付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时,由市级调剂金调剂支付;
市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市级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后,就
业服务机构中经办失业保险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调剂
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到帐资金,做好缴费登记、记帐,基
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为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留
足社会保险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
门共同核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
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
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要按照改革的方向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断完
善具体的程序和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我市现行办法办理,
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征缴率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
经市委同意,市政府成立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副市长吴家农任组长,市劳动局、市经委、市外经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
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高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组
织、指导此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
(自治县、市)也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组织协调形式,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的社
会保险工作。
(二)落实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政府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目标计划分解、下达到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目标分解附后)。扩大社会保险
覆盖面的工作主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高社会保险
费征缴率的工作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扩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市外经委、市工商局、市人事局要做好宣传工作,
动员上述单位和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市经委、市商委、
市建委、市农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各区县(自
治县、市)要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计划,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层层分解,明确目
标,排出进度,纳入政府和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月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年终考核。
(三)广泛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教育
市劳动局要制订宣传社会保险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
保险费征缴率的系列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开办专栏、专
题,举办讲座、培训,编印社会保险的通俗宣传资料,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
义,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
限要求、登记地点、缴费申报程序等。要将政策交给职工群众,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
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
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对社会保险进行集中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营造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劳动保障监
察工作的投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机构人员,改善办案条件。各级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通过专项检查、劳动用
工年检、举报案件专查、日常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力度。近期
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
位,通过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进行缴费申报,对有严重违法
行为的单位,要依法坚决给予处罚。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承担起保险费征缴的责任,依法行使《条例》所赋予的社会
保险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到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及时掌握缴费单位的职工人
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纠正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每年重点
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中位总数的10%。要建立缴费查询和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对帐制度,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系统,方便职工及时了解社会
保险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加强社会保险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会保险服务
要加大社会保险基础设施投入,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社
会保险业务管理自动化。各项社会保险要实行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并与财政、
地税、银行等系统联网,实现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基金收支、缴费查询、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一体化管理。
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新的变化,调整和改进各项管理程序,加强各
项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速养老金社
会化发放步伐,1999年上半年使社会化发放面达到60%,力争年底达到80%。
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任务重、
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相互配合,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
同推进,并争取各级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确保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
保险费征缴率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一、1999年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收缴指标(略)
二、1999年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收缴指标(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