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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99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渝地税发[1998]3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 贴的通知》(渝人退[1998]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市局 各直属单位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条件的人员报市局审批;被代管县 (自治县)局符合条件人员,报代管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 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渝人退[199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 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 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根据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工作人员 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不 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自费雇请护理人员确有一定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可根 据需人扶助的程度,按我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护理费 标准低10元的金额发给护理费补贴,今后,可随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 调整。   上述一、二项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批;中央在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 批;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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