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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77号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渝地税发[1998]37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城镇集体企业199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1998年年终财务决 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8年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批问题   市级企业1998年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由渝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送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础上,各地地税局应对 其中重点纳税户和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批,其余企业税务部门 应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10%。   区县级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税务部门是否进行审 批,由各地自定。   今年财务决算报表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按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进行了帐务调整。   2.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核算和摊销。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4,企业对长期投资的项目和效益情况。   二、凡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必须按照税务部门和同 级清产核资机构的资金核实批复意见进行调帐。各地税务局应对企业的调帐情况进行 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10%,督促企业搞好调帐工作。   三、关于改制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改制企业是指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1.改制企业的应收帐款,如帐龄在三年以上的按我局重地税发[1998] 179号文件规定处理后,应收帐款大于应付帐款的,大于部分经区县(自治县、市) 地税局批准可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今后收 回的应收帐款冲销当期管理费用。未经批准处理的应收、应付帐款由转制后的企业承 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改制企业的内部负债,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不属于所有 者权益,不得分给职工,应继续保留在原科目,用于改制后的企业职工的工资、住房 和集体福利。   3.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 估增值部份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自行决定是否计提折旧,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分流人员的安置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支付给下岗分 流人员的奖金记入应付工资。   五、改制、下放企业1996年底以前欠交的企业所得税,报经批准减免后,作 资本公积处理。   六、业务招待费超支的财务处理   企业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并报经同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反之只能在盈余公积金等自有资金中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应列标准的50%。   1.盈利企业利润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列支超支业务招待费后,下同)   2.亏损企业亏损额比上年减少50%以上。   3.开拓了新的业务。   七、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列支问题。经税务、劳动部门批准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 其实发部份可分别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八、负债利息的列支问题。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其中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职工集资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8%部份不得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低于住房净值的净损失,冲减住房周转金,不 得计入损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企业按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 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的 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如企业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企业效益和税收比 上年有所增长的,经同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十一、企业1998年按市地税局渝地税发[1998]255号文件规定捐赠 的物资、资金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二、财产损失的列支问题。企业的财产损失,凡未按市地税局渝地税发[19 98]179号文件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三、城镇集体企业年未资产总额达到100万元或本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 元的,填报财政部门规定的新的工商合一财会报表,其余城镇集体企业按市地税局规 定的报表填报。   以上规定凡允许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项目,除本文规定不得税前扣 除者外,均可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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