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40号颁布时间:2002-02-22
2002年2月22日 渝地税发[200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文件
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
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
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
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
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