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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来建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复函

渝地税函[2000]179号颁布时间:2000-07-28

     2000年7月28日 渝地税函[2000]179号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来建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对所反映的外来建安 企业和个人承包、承租建安工程的税收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79号)规定,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执照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 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个人所得部分,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 以及建安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我市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 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执行。   4.对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 到外县(区)以外施工的,应向被批准集中核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凡按国税发[1995]227号 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施工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其建安项目所得,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未按规定时限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登记报到的建安企业,应按《征管法》和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在限定改正期内报送有关资料的建安企业,可由 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该企业所属级次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未持有外出经营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建安企业,如其核算健全、 帐簿清楚、数据准确的可按规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7.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安企业,可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 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研究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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