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重国税函[1997]238号颁布时间:1997-11-03
1997年11月3日 重国税函[1997]23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的批复》(国税函[1997]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批复
1997年8月29日 国税函发[1997]48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
[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
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
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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