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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71号颁布时间:1997-08-11

     1997年8月11日 重国税发[1997]27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 市、县国家税务局、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 《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 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 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 国税发[199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 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 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有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 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 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它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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