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71号颁布时间:1997-08-11
1997年8月11日 重国税发[1997]27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
市、县国家税务局、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
《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
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
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 国税发[199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
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
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有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
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
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它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