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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50号颁布时间:1997-07-25

     1997年7月25日 重国税函[1997]15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 产品的通知》(国税函[1997]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管工作中,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因征管改革需要,向纳税人推荐使 用税务电子产品,必须事前报市局或区、市、县级局长审核同意,基层国税机关、干 部不得擅自推荐。凡经国税机关推荐的税务电子产品,应督促经销单位保证推荐产品 质量,价格公道,纳税人自愿购买,并作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 国税函[1997]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 电子产品的现象。为确保税收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 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 利。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 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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