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56号颁布时间:1997-07-24
1997年7月24日 重国税发[1997]25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国税发[199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