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75号颁布时间:1997-04-23
1997年4月23日 重国税函[1997]7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9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管、稽查工作中,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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