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63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重国税发[1997]16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
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
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
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
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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