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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41号颁布时间:1997-02-28

     1997年2月28日 重国税函[1997]4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                   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6日 国税函[1997]3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 (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 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 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 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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