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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12-11

     1996年12月11日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荣国 税发[1996]291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荣昌县血站把经过简单加工的“原料血浆”供给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经加工的“全血” 供给医疗用血单位属销售应税货物。因此,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 应按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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