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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6]363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重国税发[1996]363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 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将有关规定补充和重新明确如下: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对私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帐簿, 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 销货登记簿等,为下一步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推行建帐建制和查帐征收打好基 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发[1989]60号文件规定,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 及时调查,在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个体工商户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 报调整定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额如何处理问题                 的批复      1996年10月31日 国税函[1996]6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定额如何进行税 收管理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 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建全帐簿,实行查收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 [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 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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