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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69号颁布时间:2002-02-28

     2002年2月28日 渝国税函[20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纳税人2001 年度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已在税前据实列支的实际情况,因此,其发生的补偿性支 出,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属实后,准予在2001年税前据实 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 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原 则上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 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 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 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 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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