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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538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渝国税函[2001]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部分区县(市)税务局反映,要求对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 息费用如何列支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2001年度仍准予按不高于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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