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32号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渝国税发[200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7l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收入、成本、
费用等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未分别核算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
二、对符合免税所得的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减免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 财税[20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
(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
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
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