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95号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渝国税函[200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本年度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限额可分段计算,即先
按减亏额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再按税前利润的8%计算盈利部分税
前扣除的奖金限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2001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1]7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
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
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
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
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
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