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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1-14

     1998年1月14日 重国税发[1998]1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84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起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 求进行。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搞好培训、辅导工作,确 保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分析、综合,了解和掌握所辖企业经营 状况、亏损原因、税源变化因素等情况。要对倾向性问题和疑点、难点进行分类排队。 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报告市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并于1998年6月 10日前将总结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汇总表》(表1-表5)及指标分析表一并报市局。   四、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统计情况,由市同进行综合 考评,待该项工作结束后,将评定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7]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现就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国税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规程》) 的贯彻实施,组织好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使所辖企业和各级税务干部深入了解 《办法》、《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从1998年起,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 的要求进行,凡与《办法》、《规程》不符的做法停止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 清缴工作质量,力争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 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摧报、摧缴,对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 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偏低的状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企业 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预缴或预缴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予 以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资料和汇算清缴资料要加强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本 地区外资企业经营状况、盈亏原因、税源变化因素等情况,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改进 意见和措施,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管理水平。   三、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在原表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设 了税务机关调整内容(见附件1),对编报口径重新做了修订,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见附件2)编报。报表编报人员和主 管领导要加强报表项目的审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四、从1998年起,总局将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指标》 (见附件3)对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编报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各地可根据总局的考核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情况的汇总仍采取年审会的方式 进行,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数据软盘和总结报告应于1998年7月3 1日前完成,具体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01-05指标分析表) (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说明(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指标(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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